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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4-05-09 | 编辑: | 【  】【打印】【关闭

第一条、实验室所有大型仪器设备与设施均责任到人,其使用要严格遵守验收、登记制度,在借出、归还时实验室仪器管理员验收仪器设备与设施的完好情况,并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二条、各种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使用卡片,便于使用者操作。凡对拟使用的仪器的操作无把握者,务必请教仪器管理员或相关专家;任何使用者在使用任何仪器前必须首先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与操作程序,经实验室仪器管理员考核后,发给上机证方可上机操作;上机操作一定要严格遵守各仪器的操作规程,没有上机证擅自上机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将视为违章作业,一切后果自负。

第三条、仪器负责人的职责:维护仪器正常运转,制定仪器操作规程,监督仪器使用登记情况。

第四条、严格执行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制度,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关机时间。凡不及时记录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

第五条、发现仪器有故障者,有义务立即向管理员或实验室主任报告,严禁擅自处理、拆卸、调整仪器主要部件,凡自行拆卸者一经发现将给予严重处罚。

第六条、下次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仪器是否有损坏,接通电源后,检查是否运转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员。

第七条、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的使用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使用贵重的仪器设备,违者造成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第八条、贵重仪器设备要专人专管专用,一般不宜外借;若确需外借,必须有专业人员跟随操作使用。其他部门使用本部门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提出申请,说明使用理由,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所有仪器设备的操作手册及技术资料原件一律建档保存,随仪器使用的只能是复印件。

第十条、保持仪器清洁,根据其保养、维护要求,进行及时或定期的干燥处理、充电、维护、校验等,确保仪器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在考虑赔偿轻重时,要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认识态度及损坏的价值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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