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验室概况 队伍建设 规章制度 学术动态 科研项目 科研成果 合作交流 图集 联系我们 English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
研究生管理规定
14-05-09 | 编辑: | 【  】【打印】【关闭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充分调动实验室实验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实验室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来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实验室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依法治室,规范管理,并将加强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合格的建设者。

第四条、本实验室研究生应当遵守中国《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努力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其他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应当着力培养勤于思考、勇于创新、追求真理的学术精神;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热爱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实验室文化建设。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实验室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实验室提供的各类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和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在实验室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等;

3、申请奖学金;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实验室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5、对实验室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上级单位提出申诉;对实验室、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研究生在学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2、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节  招生入学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实验室有关要求和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实验室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九条、新生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

1、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适合休学者除外);

2、病假期满无故旷课两周者;

3、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入学资格的。

第十条、对患有疾病不宜在实验室学习的新生,经实验室指定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由本人申请,导师和实验室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学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内向实验室申请入学,经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实验室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实验室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学术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的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的考核以考试的方式进行;非学位课程的考核一般为考查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专业或导师要求定为考试课。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方式为及格或不及格。课程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在履行相应手续后可以重修重考。同一门课程可重修重考两次。如因课程考核不合格而延期毕业,在延期期间,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可再参加一次重修重考,仍不合格者按肄业处理。

第十六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实验室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予转专业,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考虑:

1、具备特殊才能,经导师和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的;

2、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3、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的;

4、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

第二十条、研究生转专业的具体要求如下:

1、转专业一般应在本一级学科内进行;

2、若因特殊情况在本一级学科内无法解决的,可转往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其它相近专业。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

3、转专业必须在第一学年内提出;

4、转往另一专业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教学计划修完所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实验室完成学业。如果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实验室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应予退学的;

3、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转学,经实验室和转入单位同意,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实验室认为应当休学者,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硕士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博士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六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在获准休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休学手续离室。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学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休学研究生须在休学期满前15个工作日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还须持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准予复学。复学者应按时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要求,或者在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4、未请假离室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科研教学活动的;

5、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7、因其他原因需退学的。

第六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条、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年限内,考核成绩合格,毕业(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年限内,考核成绩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且未获批准补行答辩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重新补发原件,但经本人申请并经实验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研究生的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应当尊重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集会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可以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团体应当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实验室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科研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八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单位的管理制度,并履行有关协议。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中国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四十条、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中国和实验室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应当遵守实验室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实验室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照实验室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版权所有山东省海岸带环境过程重点实验室

备案序号:鲁ICP备10010756号-1  烟公网安备37060202000025号

电话:0535-2109136 传真:0535-2109000 邮编:264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