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加强对课题的管理与支持,在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二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报相关管理机构。
第三条、课题负责人应根据获批项目的要求,按时提交课题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项目资助单位同意。
1. 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
7.因故中止和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验室将撤销课题。
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 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 研究内容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 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六条、资助课题拨至课题第一负责人单位,由其财务部门代管并监督使用。
第七条、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财务报销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和课题负责人单位领导审核同意。
第八条、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追回所拨款额。对于在经费开支中违反财务制度的课题,除撤销课题、追回经费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立项课题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对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第一负责人应及时提出课题鉴定申请报告,接受成果鉴定。成果鉴定应附以下材料:课题批准立项通知书;开题报告;研究工作报告;课题研究主体报告;全部研究成果及附件;课题档案材料等。课题研究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者,由课题负责人书面报告,申请延期完成。申请延期报告应反映以下内容:课题进展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原因,所需延长时间(一般一年)。由主管单位决定是否同意延期。
第十条、成果鉴定由主管单位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鉴定所需经费由课题承担单位列支。鉴定主要采取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方式(通讯鉴定要将鉴定材料提前一个月提交鉴定专家)。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得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鉴定专家在认真审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的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通过鉴定课题的颁发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