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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办法
14-05-09 | 编辑: | 【  】【打印】【关闭

山东省海岸带环境过程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我省开展科技创新和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推动我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队伍,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人负责制;实验室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二条、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任期为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届内在岗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8个月)。

第三条、实验室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计划,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13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任期五年,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第四条、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人员聘用制的人事制度。依托单位按实验室所设学科,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实验室的固定人员编制,通过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用;为促进科技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三分之二;实验室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技术队伍,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

第五条、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省内外的优秀科技人才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要注意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并努力引进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六条、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的名称。

第七条、实验室的大型精密仪器加入省大型仪器设备协作网,参与协作共用,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

第八条、实验室的经常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其设备仪器更新和运行经费,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实验室向社会开放的工作数量和质量及研究水平等考评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实验室通过自己工作质量和研究水平的竞争获得科研经费资助。

第九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人员、仪器设备及安全等各方面的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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