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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发表及成果管理规定
14-05-09 | 编辑: | 【  】【打印】【关闭

第一条、实验室“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名称、标识的使用权、冠名权;在本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的作品、专有技术、发明、发现及其形成的专利、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得到的各种实验结果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实验室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条、本实验室为开放实验室,工作人员涉及到国内外诸多单位,因此,本管理办法适用人员包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进修生、本科生、兼职教授、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人员,以及上述人员涉及单位。

第三条、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特指固定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博士后等)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除有协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均为本实验室所有。

第四条、所有与本试验室以外单位进行的材料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本实验室批准。

第五条、研究人员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室,应该事先到实验室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彻底移交科研原始记录本、实验数据(及有关整理分析的结果)及各类实验材料。确需带走有关数据分析或写作论文的应有书面备案,且必须用于上述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实验室或有证明的自行销毁。

第六条、研究人员离室后未经本室同意,不得使用本室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研究人员离室后,如需继续使用本实验室实验材料的,应与本室签定有关书面协议后方可提供。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走本室有关材料者,应负有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非本室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和带课题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的研究工作所取得成果的产权归属,应在进室之前与本室签定书面协议。

第八条、本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未经实验室许可,在所外单位推广应用实验室科研成果,实验室有权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和相关法规,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中的任何条款的,本室将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为了做好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与实验室签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协议,否则实验室不为其提供科研条件。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适应于实验室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

——成果署名格式如下:

中文标注:

山东省海岸带环境过程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山东烟台,264003

英文标注:

Shandong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Coastal Zone Environmental Processes,

Yantai Institute of Coastal Zone Research,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Yantai Shandong 264003,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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