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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座人员管理规定
14-05-09 | 编辑: | 【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客座人员是指来室进行开放课题研究或从事合作研究受聘的人员。聘任时间一般随课题周期而定。

第二条、客座可以采取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三条、客座人员任期视课题和合作研究内容需要而定。

第二章  权利与待遇

第一条、客座同属重点实验室成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待遇。

第二条、客座有对重点实验室管理与发展的建议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仪器设备和数据的使用权。在实验室期间,享受由实验室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奖金、津贴等。

第三条、客座在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中被邀请做特邀报告,报告是以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内容又符合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方向者,重点实验室将视情况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四条、客座以重点实验室名义申报并获得国家,省级重大成果奖的,重点实验室将根据获奖等级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客座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管理和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重点实验室将给予奖励。

第三章  义务与责任

第一条、客座在实验室期间有与固定人员同等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客座人员必须遵守重点实验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考勤和考核制度,爱护重点实验室的公共财物和仪器设备,服从重点实验室的统一管理,参加重点实验室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客座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的研究计划,以重点实验室名义发表论文、做学术报告。客座期满,必须提交总结报告。

第四条、客座人员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活动和其他正式场合中应注意维护重点实验室的名誉、利益和学术地位,共同为促进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实现重点实验室的目标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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